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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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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n071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核准後不得撤回繼續營業
wen071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繼續停業一個月以上(申請停業登記就好)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