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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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9條已於民國95年刪除,原營業登記申報事項改由營業稅法第30條規範,本條無現行效力。
Q · 所得稅法第19條還能用嗎?
不能,95年已刪除,事項移到營業稅法第30條
所得稅法第19條已於民國95年刪除,不再具現行效力。原本規範的營利事業設立、變更、解散登記申報事項,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已完整規範、且營業登記規則於92年發布,為避免重複立法而刪除。現行查詢應改看營業稅法第30條與營業登記規則。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營利事業的解散、合併、變更或資本額增減時,應於1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或變更登記。民國95年刪除,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已就營業登記變更事項作完整規範,且「營業登記規則」已於民國92年發布,為免重複立法而整批刪除。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營利事業登記申報之程序性規範。民國95年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已就營業登記變更事項完整規範,為免重複立法而整批刪除,現已無獨立適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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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19條還有效嗎?
沒有。本條已於民國95年刪除,不具現行效力。原規範的營業登記申報事項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與營業登記規則承接。
Q2所得稅法第19條刪除後,營業登記變更要看哪一條?
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變更登記申報)與依其授權訂定的營業登記規則。所得稅法第19條的功能已整批移轉到這套規範。
Q3所得稅法第19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營利事業登記申報,民國95年因重複立法而刪除。
Q4所得稅法第19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營業稅法第30條已完整規範營業登記變更申報,營業登記規則也已發布,為免重複立法整批刪除。
Q5所得稅法第19條刪除後營業登記變更怎麼辦?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與營業登記規則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申報。
Q6所得稅法第19條 vs 營業稅法第30條差在哪?
第19條已刪除無效力;營業稅法第30條是現行有效、承接營業登記變更申報義務的條文。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320130 制定)
隱匿不報,或為虛偽之報告者,除科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外,並得移請法院科以漏稅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得併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0350323 全文修正)
綜合所得之計算,以合併個人全年各種所得為所得總額,但得減除左列各項。 一、共同生活之家屬或必需扶養之親屬,每人十萬元。 二、家屬中有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每人五萬元。 三、已納之各類所得稅及土地稅。 共同生活之家屬有直接所得者,其所得按五分之三併入戶主內合併計算所得總額。
(0370316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每年度收益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其計算公式,舉例如左。 一、買賣業 (1)銷貨一(銷貨退回+銷貨折讓)=銷貨淨額 (2)期初存貨+〔進貨一(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一期末存貨=銷貨成本 (3)銷貸淨額一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4)銷貨毛利一(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 (5)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一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二、製造業 (1)(期初存料+進料一期末存料)十直接人工十製造費用=製造成本 (2)期初在製品盤存+製造成本-期末在製品盤存=製成品成本 (3)期初製成品盤存+製成品成本一期末製成品盤存=銷貨成本 (4)銷貨一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5)銷貨毛利一(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 (6)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一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三、其他供給勞務或信用之業 (1)營業收益-營業成本=營業利益 (2)營業利益一管理或事務費用=營業淨利 (3)營業淨利十非營業收益一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0441213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之變更,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均應於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註銷或變更登記。 營利事業之資本額有增減時,應於增減日起十五日內申報變更登記。
(0520115 全文修正)
營利事業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之變更,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均應於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註銷或變更登記。 營利事業之資本額有增減時,應於增減日起十五日內申報變更登記。
(095050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已明定營業人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又為配合未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除,財政部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授權,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營業登記規則」,為免重複立法,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隱匿不報,或為虛偽之報告者,除科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外,並得移請法院科以漏稅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得併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綜合所得之計算,以合併個人全年各種所得為所得總額,但得減除左列各項。 一、共同生活之家屬或必需扶養之親屬,每人十萬元。 二、家屬中有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每人五萬元。 三、已納之各類所得稅及土地稅。 共同生活之家屬有直接所得者,其所得按五分之三併入戶主內合併計算所得總額。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每年度收益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其計算公式,舉例如左。 一、買賣業 (1)銷貨一(銷貨退回+銷貨折讓)=銷貨淨額 (2)期初存貨+〔進貨一(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一期末存貨=銷貨成本 (3)銷貸淨額一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4)銷貨毛利一(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 (5)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一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二、製造業 (1)(期初存料+進料一期末存料)十直接人工十製造費用=製造成本 (2)期初在製品盤存+製造成本-期末在製品盤存=製成品成本 (3)期初製成品盤存+製成品成本一期末製成品盤存=銷貨成本 (4)銷貨一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5)銷貨毛利一(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 (6)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一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三、其他供給勞務或信用之業 (1)營業收益-營業成本=營業利益 (2)營業利益一管理或事務費用=營業淨利 (3)營業淨利十非營業收益一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營利事業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之變更,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均應於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註銷或變更登記。 營利事業之資本額有增減時,應於增減日起十五日內申報變更登記。
營利事業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之變更,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均應於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註銷或變更登記。 營利事業之資本額有增減時,應於增減日起十五日內申報變更登記。
一、本條刪除。 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已明定營業人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又為配合未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除,財政部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授權,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營業登記規則」,為免重複立法,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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