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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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9條已於民國95年刪除,原營業登記申報事項改由營業稅法第30條規範,本條無現行效力。
Q · 所得稅法第19條還能用嗎?
不能,95年已刪除,事項移到營業稅法第30條
所得稅法第19條已於民國95年刪除,不再具現行效力。原本規範的營利事業設立、變更、解散登記申報事項,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已完整規範、且營業登記規則於92年發布,為避免重複立法而刪除。現行查詢應改看營業稅法第30條與營業登記規則。
深度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營利事業的解散、合併、變更或資本額增減時,應於1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或變更登記。民國95年刪除,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已就營業登記變更事項作完整規範,且「營業登記規則」已於民國92年發布,為免重複立法而整批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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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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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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