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登記營業項目為零售而營批發屬營業方式變更不按未辦變更登記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登記營業項目為零售而營批發屬營業方式變更不按未辦變更登記處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原登記為日用什貨零售,而實際經營批發,核屬營業方式變更,尚不構成登記營業種類變更,未便按未辦變更登記處理。(財政部64.2.7.台財稅第三○九九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登記營業項目為零售而營批發屬營業方式變更不按未辦變更登記處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登記營業項目為零售而營批發屬營業方式變更不按未辦變更登記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