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8條已刪除,原營利事業登記申報義務改由營業稅法第28條規範,本條不再適用。
Q · 所得稅法第18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刪除
所得稅法第18條已遭刪除,不再適用。原規範之營利事業設立、合併後向稽徵機關申報登記義務,已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財政部訂定之營業登記規則取代,避免重複立法。查詢營業登記義務應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這條曾經規定營利事業設立、合併後,必須在開始營業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登記相關事項。民國95年刪除,因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已明定營業登記制度,加上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財政部也訂定了營業登記規則,本條功能被完全取代,留著只是重複立法。
所得稅法第18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屬營利事業登記申報之程序規範,刪除後相關義務由營業稅法第28條承接。
一條已被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範營利事業設立、合併後的登記申報義務,民國95年因營業稅法已有相同規範而刪除。
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已明定營業登記制度,本條重複立法,故廢止。
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以及財政部訂定的營業登記規則辦理。
第18條已刪除無效;現行登記義務一律依營業稅法第28條,兩者不會並存適用。
不依期限報告,或怠於報告者,主管徵收機關得科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第五類所得之計算,以各該期或每次之收入額,減除其原有本金及獲得收入之必要開支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營利事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用當地通用貨幣記帳者,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應依決算日政府規定比價折算之。 決算日無政府規定比價者,得依實際行市折算之。
營利事業之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均應於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名稱、地位、負責人、業務種類、資本額、股東、合夥人,或資本主,及其出資額等,暨其他有關徵稅事項,申報當地該管稽徵機關登記。
營利事業之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均應於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資本額、股東、合夥人或資本主,及其出資額等,暨其有關徵稅事項,申報當地該管稽徵機關登記。
營利事業之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格式,將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資本額、股東、合夥人或資本主與其出資額等,及其有關徵稅事項,申報當地該管稽徵機關登記。
立法理由為簡化營業登記手續,臺灣地區已實施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採依營業稅法第七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為求本法之規定與營業稅法一致,爰予修訂,以利實施。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已明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又為配合未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除,財政部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授權,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營業登記規則」,為免重複立法,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不依期限報告,或怠於報告者,主管徵收機關得科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第五類所得之計算,以各該期或每次之收入額,減除其原有本金及獲得收入之必要開支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營利事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用當地通用貨幣記帳者,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應依決算日政府規定比價折算之。 決算日無政府規定比價者,得依實際行市折算之。
營利事業之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均應於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名稱、地位、負責人、業務種類、資本額、股東、合夥人,或資本主,及其出資額等,暨其他有關徵稅事項,申報當地該管稽徵機關登記。
營利事業之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均應於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資本額、股東、合夥人或資本主,及其出資額等,暨其有關徵稅事項,申報當地該管稽徵機關登記。
為簡化營業登記手續,臺灣地區已實施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採依營業稅法第七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為求本法之規定與營業稅法一致,爰予修訂,以利實施。
一、本條刪除。 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已明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又為配合未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除,財政部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授權,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營業登記規則」,為免重複立法,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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