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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具營利事業型態之家庭手工藝副業免辦營業登記
要旨
不具營利事業型態之家庭手工藝副業免辦營業登記
函釋全文
凡利用自己原有住宅,以提供勞務為主(包括人力或應用簡單機器),不僱用家庭成員以外人員,接受廠商或合作社之委託加工,而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者,為家庭手工藝副業,非屬營利事業;均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63.4.20.台財稅第三二六二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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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