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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在我國境內之連絡處無營業者免辦登記但應報備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外商在我國境內之連絡處無營業者免辦登記但應報備

函釋全文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如僅為其國外總機構從事採購、驗貨及連絡通訊等工作,無對外營業者,依本部七十五年九月二日台財稅第七五五八六四三號函(編者註:參閱第三條第19則)釋,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收付款項應按規定記帳,並依法取得外來憑證或辦理扣繳。至有營業外收入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6.5.2.台財稅第七五八六九六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商在我國境內之連絡處無營業者免辦登記但應報備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外商在我國境內之連絡處無營業者免辦登記但應報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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