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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按合夥辦理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司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按合夥辦理登記

函釋全文

依經濟部頒發之「公司統一編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凡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稅捐稽徵機關一律不再給號,其已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尚未領用統一編號之公司,如未違反公司法第十條規定,而需領用統一編號者,由受理營利事業登記機關加蓋「請向公司登記機關領用統一編號」戳記,以憑辦理。公司在未經核准登記前,自不宜以籌備處名義按合夥辦理登記。(財政部75.6.19.台財稅第七五二三三五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按合夥辦理登記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司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按合夥辦理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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