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7-4 條
-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之標準核定之: 一、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 二、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 三、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
- 2.前項但書之標準,由財政部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定之。
-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已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而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適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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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額,原則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非以市價計算。
Q · 捐東西報稅,扣除額是用買價還是市價算?
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4,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而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原則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不是捐贈當下的市價。但有三種例外由稽徵機關按財政部標準核定: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確實憑證、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使捐贈時價值與成本有顯著差異。
白話解讀
台灣曾經最流行的合法節稅手段是這樣運作的:花五十萬買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找估價師估出市值一千萬,捐給政府,然後在報稅時列報一千萬的捐贈扣除。一來一回,省下的稅遠超過買地的錢。這個玩法在圈內幾乎是公開秘密,用了十幾年,直到司法院釋字第705號打了一記重拳:財政部自己用函釋訂的遊戲規則違反租稅法律主義,違憲。立法院被迫出手,2016年增訂了這條。新規則很簡單也很殘酷:你捐非現金財產,扣除額以你實際買的價格為準,不是捐的時候值多少。花五十萬買的,不管現在值多少,扣除額就是五十萬。拿不出購買憑證、東西是別人送你或繼承的、或是價值跟成本差太多的,由國稅局按財政部標準核定。更狠的是,修法前已經捐了但還沒核定的案件,也一律適用新規則。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範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時的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計算基礎,確立「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原則,並對無憑證、受贈繼承取得、成本與市價顯著差異三種情形授權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標準核定,是非現金捐贈節稅的核心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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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現金捐贈扣除額怎麼算?▾
原則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無憑證或受贈繼承取得者由稽徵機關按財政部標準核定。
Q2捐舊車節稅可以報市價嗎?▾
不行,以當初購車成本為上限,且若折舊使價值與成本顯著差異會被核減。
Q3繼承的古董捐出去能扣多少?▾
因無實際取得成本,由國稅局按財政部標準核定,通常遠低於市值。
Q4捐現金跟捐東西哪個省稅?▾
捐現金扣除額等於捐贈金額,多數情況比捐等值非現金財產更有效率。
Q5105年修法前捐的會被追稅嗎?▾
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溯及適用新規則,已核課確定者不受影響。
Q6什麼叫顯著差異?▾
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使捐贈時價值與取得成本明顯落差。
Q7對核定金額不服怎麼辦?▾
可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後30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
Q8這條只管捐土地嗎?▾
不是,二手車、舊電腦、藝術品等所有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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