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改組為合夥得僅辦變更登記
要旨
獨資改組為合夥得僅辦變更登記
函釋全文
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飭辦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財政部62.6.13.台財稅第三四三八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改組為合夥得僅辦變更登記
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飭辦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財政部62.6.13.台財稅第三四三八一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