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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改組為合夥得僅辦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獨資改組為合夥得僅辦變更登記

函釋全文

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飭辦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財政部62.6.13.台財稅第三四三八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獨資改組為合夥得僅辦變更登記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獨資改組為合夥得僅辦變更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