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278 號
判例要旨
查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然此項私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公法上之納稅義務,迥不相侔,不容混淆。故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倒閉解散時,未依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註銷登記者,僅得依同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責令補辦註銷登記手續,並處以一百元以下罰鍰,該公司負責人並無賠繳公司欠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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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然此項私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公法上之納稅義務,迥不相侔,不容混淆。故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倒閉解散時,未依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註銷登記者,僅得依同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責令補辦註銷登記手續,並處以一百元以下罰鍰,該公司負責人並無賠繳公司欠稅之義務。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