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重整應申報重整開始准免辦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57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公司重整應申報重整開始准免辦登記

函釋全文

公司之重整,依公司法第293條之規定,僅係停止公司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之行使,公司法人仍繼續存在,倘有依法應納稅款,自應通知依法繳納。公司重整,其法人主體既仍繼續存在,來呈所擬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應由重整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重整開始登記,准免辦理登記一節,經核尚無不合,應准照辦。(財政部57/10/04台財稅發第1228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重整應申報重整開始准免辦登記由財政部於民國 57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公司重整應申報重整開始准免辦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