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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重整應申報重整開始准免辦登記

會議日期 57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公司重整應申報重整開始准免辦登記

函釋全文

公司之重整,依公司法第293條之規定,僅係停止公司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之行使,公司法人仍繼續存在,倘有依法應納稅款,自應通知依法繳納。公司重整,其法人主體既仍繼續存在,來呈所擬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應由重整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重整開始登記,准免辦理登記一節,經核尚無不合,應准照辦。(財政部57/10/04台財稅發第1228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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