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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20條已於民國98年刪除,原為同業公會彙報會員名冊予稽徵機關的程序規定,因稅籍電子化自動建檔而廢止。
Q · 所得稅法第20條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民國98年刪除
所得稅法第20條已於民國98年(2009-04-22)刪除。原規定同業公會須每年彙報會員名冊予稽徵機關,因國稅局已透過營利事業登記自動建立稅籍檔,此人工彙報程序成為多餘而廢止。現行營利事業稅籍與帳務管理規定見所得稅法第21條至第23條。
這條已於民國98年刪除。原本規定各營利事業同業公會負責人每年必須在年度開始一個月內,把上年度會員名冊、負責人和營業地址報告給當地稽徵機關,是稅捐徵收時代「資訊靠人工彙報」的產物。刪除原因很簡單: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已經透過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自動建立稅籍檔,要查誰開公司、負責人是誰、地址在哪,系統一鍵就有,沒必要再讓公會做重複勞動。這條的死亡,其實是台灣稅務電子化進程的一個縮影。
所得稅法第20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制定於民國32年,原屬稅捐稽徵時代要求同業公會人工彙報會員資料的行政程序規範,於民國98年因稅務電子化、稅籍自動建檔而刪除。
納稅義務人或扣繳所得稅者,不依期限繳納稅款,主管徵收機關得移請法院追繳,並依左列規定處罰之。 一、欠繳稅額全部或一部逾一個月者,科以所欠金額一倍以下之罰金。 二、欠級稅額全部或一部逾二個月者,科以所欠金額二倍以下之罰金。 三、欠級稅額全部或一部逾三個月者,科以所欠金額三倍以下之罰金,並強制執行追繳之。
依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各規定計算之各種所得額及所得總額,各按規定稅率計算其應納稅額。
資本之利息為盈利之分配時,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
各營利事業同業公會負責人,均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將上年度所屬會員名冊、負責人,及營業地址,報告當地該管稽徵機關。
各營利事業同業公會負責人,均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將上年度所屬會員名冊,負責人及營業地址,報告當地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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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營利事業名稱、負責人及營業地址等資料,目前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依營利事業辦理登記資料,自行建立營利事業稅籍資料檔可供查核,無須再由同業公會報告當地該管稽徵機關,爰刪除本條,以資簡化並符實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納稅義務人或扣繳所得稅者,不依期限繳納稅款,主管徵收機關得移請法院追繳,並依左列規定處罰之。 一、欠繳稅額全部或一部逾一個月者,科以所欠金額一倍以下之罰金。 二、欠級稅額全部或一部逾二個月者,科以所欠金額二倍以下之罰金。 三、欠級稅額全部或一部逾三個月者,科以所欠金額三倍以下之罰金,並強制執行追繳之。
依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各規定計算之各種所得額及所得總額,各按規定稅率計算其應納稅額。
資本之利息為盈利之分配時,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
各營利事業同業公會負責人,均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將上年度所屬會員名冊、負責人,及營業地址,報告當地該管稽徵機關。
各營利事業同業公會負責人,均應於每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將上年度所屬會員名冊,負責人及營業地址,報告當地該管稽徵機關。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營利事業名稱、負責人及營業地址等資料,目前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依營利事業辦理登記資料,自行建立營利事業稅籍資料檔可供查核,無須再由同業公會報告當地該管稽徵機關,爰刪除本條,以資簡化並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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