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2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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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20條已於民國98年刪除,原為同業公會彙報會員名冊予稽徵機關的程序規定,因稅籍電子化自動建檔而廢止。
Q · 所得稅法第20條現在還能用嗎?
所得稅法第20條已於民國98年(2009-04-22)刪除。原規定同業公會須每年彙報會員名冊予稽徵機關,因國稅局已透過營利事業登記自動建立稅籍檔,此人工彙報程序成為多餘而廢止。現行營利事業稅籍與帳務管理規定見所得稅法第21條至第23條。
白話解讀
這條已於民國98年刪除。原本規定各營利事業同業公會負責人每年必須在年度開始一個月內,把上年度會員名冊、負責人和營業地址報告給當地稽徵機關,是稅捐徵收時代「資訊靠人工彙報」的產物。刪除原因很簡單: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已經透過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自動建立稅籍檔,要查誰開公司、負責人是誰、地址在哪,系統一鍵就有,沒必要再讓公會做重複勞動。這條的死亡,其實是台灣稅務電子化進程的一個縮影。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20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制定於民國32年,原屬稅捐稽徵時代要求同業公會人工彙報會員資料的行政程序規範,於民國98年因稅務電子化、稅籍自動建檔而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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