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21條要求營利事業保持足以正確計算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帳證不全時國稅局得依第83條推計課稅。
Q · 公司沒記好帳,國稅局會怎樣?
要。帳不全國稅局會用同業標準推計課稅,通常比實際高
依所得稅法第21條,營利事業必須保持足以正確計算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若帳證不齊、國稅局無法核實所得,將依第83條啟動「推計課稅」,以同業利潤標準估算所得額,估出來的數字十次有九次高於自報。第二項並授權財政部訂定帳簿憑證管理辦法,實務細則不在本條而在該辦法中。
開一間店、設一家公司,你最不想面對的事大概就是記帳。但所得稅法第21條用一句看似客氣的話,藏了一個後果極重的規則:你必須保持「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和會計紀錄。什麼叫「足以正確計算」?就是國稅局來查帳的時候,你的帳必須讓他們能從頭到尾算出你賺了多少。如果算不出來,國稅局不會放棄,而是啟動「推計課稅」(所得稅法第83條):他們用同業利潤標準幫你估一個所得額。而這個估出來的數字,十次有九次比你自己報的高。換句話說,帳記不好的代價不是被罰款而已,是你的稅額從此由別人說了算。第二項把帳簿憑證的所有技術細節(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授權給財政部另訂管理辦法,這意味著實務中的遊戲規則不在這條裡面,在財政部的辦法裡面。
所得稅法第21條為營利事業帳簿憑證義務之原則性規範,要求所有營利事業保持足以正確計算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設置、取得、使用、保管及會計處理之管理辦法,構成核實課稅與推計課稅分界的法律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要。所得稅法第21條對所有營利事業一體適用,沒有營收門檻豁免。小規模營業人在營業稅由國稅局查定課徵,但所得稅仍需帳簿;完全沒帳會被以擴大書面審核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與其讓國稅局幫你估,不如每天記流水帳。
立刻向國稅局報備並取得災害證明(如消防局火災證明、村里長證明),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有減免處罰空間,但須主動且及時。之後從銀行對帳單、供應商留底、電子發票系統重建帳務。雲端備份是最便宜的保險。
可以。推計課稅不是終局裁定。若能在復查或訴願階段提出足以推翻推計的帳簿憑證或銀行往來、供應商對帳資料,稽徵機關必須重新核算。打贏的關鍵不是質疑標準不合理,而是拿出自己的數字讓推計站不住腳。
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是國稅局推計課稅的法律基礎。
涵蓋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會計紀錄四層體系,能讓國稅局從頭算出賺多少,月報表只是末端產出。
帳證不完備致無法核實所得時,國稅局依第83條用同業利潤標準估算所得額課稅,估值通常高於自報。
商業會計法規範帳簿憑證的一般商業設置標準,所得稅法第21條把它連結到課稅,帳不全直接觸發推計。
建立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財務報表四層體系,每筆收支取得合法憑證,現金交易也要開立收據。
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至少5年,營所稅核課期間依法申報5年、未申報7年,重要文件建議保存7年以上。
收到核定通知30日內申請復查,補齊帳簿憑證或銀行往來、供應商對帳資料證明實際所得較低。
立刻報備並取得災害證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爭取減免,再從銀行對帳單、電子發票系統重建。
核實課稅依實際所得,通常較低且可控;推計課稅由國稅局用同業標準估算,多半偏高,帳齊全才能留在核實課稅。
| 比較面向 | 帳證齊全 | 帳證不全 |
|---|---|---|
| 課稅方式 | 核實課稅(依實際所得課稅) | 推計課稅(同業利潤標準估算) |
| 稅額決定權 | 由營利事業自報數字為基礎 | 由國稅局估算,通常高於自報 |
| 翻盤可能 | 依實際數字無爭議 | 須在復查階段補件舉證,窗口短 |
|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第21、24條 | 所得稅法第83條 + 第110條處罰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法施行細則及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類之所得及第二類甲項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年度結算後一個月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報告於主管徵收機關。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當地主管徵收機關核准者,得延長其申報期間,至長不得超過結算後三個月。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非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預先議決,並為不論營業盈虧必需支付,而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者,不得列作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應設置之帳簿種類。除別有規定,經該管稽徵機關認可者外,至少應設置日記帳及分類帳兩種主要帳簿。 製造業及營業範圍較大者,並應設置各種補助帳簿。 前項主要帳簿,應有一種為訂本式。 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或法人真實本名;並應在其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屬於共有財產者,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本名及住所。 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所在地。 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並應自留副本或存根。 前項原始憑證,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應另行保管外,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其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 規模狹小之合夥或獨資之營利事業,得僅設日記帳一種,並得不適用本條有關憑證保存之規定。 攤販得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營利事業應設置並記載之帳簿種類,除別有規定,經該管稽徵機關認可者外,至少應設置並記載日記帳及分類帳兩種主要帳簿。 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設置並記載各種補助帳簿。其屬於製造業者,並應具備有關各項成本之紀錄。 前兩項帳簿應於使用前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主要帳簿應有一種為訂本式。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或法人真實本名,並應在其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屬於共有財產者,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本名及住所。 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所在地。 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並應自留副本或存根。 前項原始憑證,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應另行保管外,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其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 規模狹小之合夥或獨資之營利事業,得僅設日記帳一種,並得不適用本條有關憑證保存之規定。攤販得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驗印、會計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定之。
立法理由帳簿、憑證之取得、使用、保管及會計紀錄之保持,必須適應各業之實情,目前部份營利事業已採用機器記帳,故對於帳簿憑證與紀錄等允宜作原則性之規定,詳細辦法則授權財政部以命令訂定。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營利事業帳簿應於使用前驗印之規定,業自八十一年度起取消,另囿於人力限制,稽徵機關得於年度中輔導檢查營利事業帳簿憑證並於受檢帳簿加蓋查驗章之規定,亦難以落實,爰刪除第二項有關「驗印」之文字,以符實情,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及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類之所得及第二類甲項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年度結算後一個月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報告於主管徵收機關。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當地主管徵收機關核准者,得延長其申報期間,至長不得超過結算後三個月。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非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預先議決,並為不論營業盈虧必需支付,而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者,不得列作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應設置之帳簿種類。除別有規定,經該管稽徵機關認可者外,至少應設置日記帳及分類帳兩種主要帳簿。 製造業及營業範圍較大者,並應設置各種補助帳簿。 前項主要帳簿,應有一種為訂本式。 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或法人真實本名;並應在其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屬於共有財產者,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本名及住所。 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所在地。 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並應自留副本或存根。 前項原始憑證,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應另行保管外,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其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 規模狹小之合夥或獨資之營利事業,得僅設日記帳一種,並得不適用本條有關憑證保存之規定。 攤販得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營利事業應設置並記載之帳簿種類,除別有規定,經該管稽徵機關認可者外,至少應設置並記載日記帳及分類帳兩種主要帳簿。 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設置並記載各種補助帳簿。其屬於製造業者,並應具備有關各項成本之紀錄。 前兩項帳簿應於使用前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主要帳簿應有一種為訂本式。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或法人真實本名,並應在其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屬於共有財產者,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本名及住所。 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所在地。 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並應自留副本或存根。 前項原始憑證,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應另行保管外,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其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 規模狹小之合夥或獨資之營利事業,得僅設日記帳一種,並得不適用本條有關憑證保存之規定。攤販得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帳簿、憑證之取得、使用、保管及會計紀錄之保持,必須適應各業之實情,目前部份營利事業已採用機器記帳,故對於帳簿憑證與紀錄等允宜作原則性之規定,詳細辦法則授權財政部以命令訂定。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營利事業帳簿應於使用前驗印之規定,業自八十一年度起取消,另囿於人力限制,稽徵機關得於年度中輔導檢查營利事業帳簿憑證並於受檢帳簿加蓋查驗章之規定,亦難以落實,爰刪除第二項有關「驗印」之文字,以符實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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