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活蝦輸出業者未取具養蝦戶進貨憑證之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活蝦輸出業者未取具養蝦戶進貨憑證之處理

函釋全文

活蝦輸出業所需之原料蝦如係向養蝦戶直接購入,應由養蝦戶出具收據以憑核定。如未能取具養蝦戶出具之進貨憑證,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45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第2款)第3目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5/08/06台財稅第75624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1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活蝦輸出業者未取具養蝦戶進貨憑證之處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8 月 06 日發布,要旨:活蝦輸出業者未取具養蝦戶進貨憑證之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