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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活蝦輸出業者未取具養蝦戶進貨憑證之處理
要旨
活蝦輸出業者未取具養蝦戶進貨憑證之處理
函釋全文
活蝦輸出業所需之原料蝦如係向養蝦戶直接購入,應由養蝦戶出具收據以憑核定。如未能取具養蝦戶出具之進貨憑證,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45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第2款)第3目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5/08/06台財稅第75624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1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