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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融資租賃契約中途解約收回租賃物及嗣後再出租時之列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融資租賃契約中途解約收回租賃物及嗣後再出租時之列帳

函釋全文

二、營利事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如發生中途解約而收回資產,依本部72台財稅第38970號函訂頒「融資租賃稅務處理注意事項」之規定,應將收回之資產按帳面價值轉列出租資產科目,該帳面價值應以「應收租賃款」減除「未實現利息收入」之差額為準列帳。三、解約收回之租賃物在未再出租前,出租人得依規定計提折舊。五、再出租期滿售予承租人時如有差額,應列為出售資產損益。(財政部74/01/29台財稅第1117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融資租賃契約中途解約收回租賃物及嗣後再出租時之列帳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1 月 29 日發布,要旨:融資租賃契約中途解約收回租賃物及嗣後再出租時之列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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