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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之進銷項憑證之取得及開立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之進銷項憑證之取得及開立規定

函釋全文

一、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及開立,得就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辦理,惟經選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一)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前開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按下列方式辦理:1.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2.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經○○國稅局○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備係合資經營○(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則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開文字。二、前項所稱分攤比例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且其進項與銷項分攤之比例應一致。(財政部99/02/23台財稅字第098005739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8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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