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所收租賃款列帳之規定
要旨
營利事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所收租賃款列帳之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應就每期收取之租賃款,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品名欄分別書明各期應攤之本金、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金額,並於收取第一期租賃款所開立之發票備註欄註明該項出租資產之成本總額,俾由承租人據此列報折舊、利息及手續費支出。(財政部75/03/28台財稅第75419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