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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蔬果輸出業者向農民收購蔬果未取得進貨憑證之處理
要旨
蔬果輸出業者向農民收購蔬果未取得進貨憑證之處理
函釋全文
蔬果輸出業者所需之原料如係向農民直接購入者,應由農民出具收據以憑核定。如未能取具農民出具之進貨憑證,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第2款)第3目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9/11/30台財稅第7904215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2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