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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船務代理業代付款項取得之發票載有統一編號即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船務代理業代付款項取得之發票載有統一編號即可

函釋全文

船務代理業代付港務費用取得之港務局發票,如已載有總代理公司之統一編號,免再加註總代理公司名稱。(財政部74/08/19台財稅第207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8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船務代理業代付款項取得之發票載有統一編號即可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船務代理業代付款項取得之發票載有統一編號即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