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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建房屋報備後取得之進項憑證以共同起造人為抬頭
要旨
合建房屋報備後取得之進項憑證以共同起造人為抬頭
函釋全文
○○建設開發公司與××建設公司合資興建房屋,該兩公司將合建契約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共同起造人為抬頭,由持有之一方出具證明註明分攤比例、金額及稅額,連同憑證影本交由他方作為列帳及扣抵之用。至銷售房地之收入應由雙方按出資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11/25台財稅第75771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4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