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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建房屋報備後取得之進項憑證以共同起造人為抬頭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合建房屋報備後取得之進項憑證以共同起造人為抬頭

函釋全文

○○建設開發公司與××建設公司合資興建房屋,該兩公司將合建契約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共同起造人為抬頭,由持有之一方出具證明註明分攤比例、金額及稅額,連同憑證影本交由他方作為列帳及扣抵之用。至銷售房地之收入應由雙方按出資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11/25台財稅第75771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4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建房屋報備後取得之進項憑證以共同起造人為抬頭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11 月 25 日發布,要旨:合建房屋報備後取得之進項憑證以共同起造人為抬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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