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應採權責發生制,非公司組織得申報採用現金收付制,制度變更須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
Q · 我的工作室一定要用權責發生制嗎?
公司組織強制權責制;行號可申請現金收付制
依所得稅法第22條,公司組織(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律強制採用權責發生制,沒有選擇空間;非公司組織(獨資、合夥)若因原有習慣或營業範圍狹小,得申報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已確定的制度仍可變更,但須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
一家接案的設計工作室,12月交了一份80萬的專案,客戶說「過完年再付」。如果你的公司用權責發生制(accrual basis),12月就得把這80萬算成當年收入,繳稅。錢還在客戶口袋裡,稅單已經到你手上了。但如果你是獨資工作室、合夥事務所這類「非公司組織」,你有另一條路:申報稅務機關改用現金收付制(cash basis),錢入帳那天才算收入。公司組織沒得選,法律強制你用權責發生制。這兩種制度的差異不是「記帳方式不同」那麼簡單,它直接決定你在哪一年繳多少稅。選錯了或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得選,可能讓你在現金最緊的時候被稅金壓垮。
所得稅法第22條規範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公司組織應採權責發生制(收入於權利確定時認列),非公司組織得申請採用現金收付制(收入於實際收付時認列),並設有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的制度變更申報機制,構成課稅時點認定的基礎規則。
看你的組織型態。登記為獨資或合夥(行號),可向國稅局申請採用現金收付制,營業範圍狹小、交易單純者核准機率高;登記為有限公司則法律強制權責發生制,沒有選擇空間。
可以。本條第二項規定非公司組織採用的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但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申報稽徵機關。從現金制改回權責制通常較易核准,反向則需更充分理由。
權責制在權利確定(完工、開票)時認列收入;現金制在實際收到錢時才認列,課稅年度可能整整差一年。
規範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公司強制權責發生制,非公司組織可申請現金收付制,是課稅時點認定的基礎規則。
收入與費用於權利義務確定的期間認列,不以現金是否實際收付為準。
公司被法律強制鎖定權責發生制;行號(獨資、合夥)才享有申請現金收付制的選擇權。
確認組織型態為行號 → 備齊營業範圍說明與收款週期分析 →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向轄區國稅局申報。
差異不在稅率,而在收入歸屬年度。權責制把未收款也算進當年,現金制延到收款年,影響的是哪一年繳、現金流壓力。
申請本身免規費,但過渡年度的收入重複或漏列調整通常需記帳士協助,費用視帳務複雜度而定。
提出營業範圍狹小或原有習慣的說明,附過去2年收款時間分析表供稽徵機關審核。
收款週期長、規模小的行號,現金制減輕年底現金壓力較有利;但公司組織沒得選。
商業會計法第10條是會計基礎的一般規定,所得稅法22條是稅法上的特別要求,課稅以稅法為準。
| 比較面向 | accrual | cash |
|---|---|---|
| 適用對象 | 公司組織(強制) | 非公司組織(得申請) |
| 收入認列時點 | 權利確定時 | 實際收付時 |
| 選擇權 | 公司無選擇 | 行號可申請、可變更 |
| 現金流壓力 | 可能帳上有利潤卻無現金繳稅 | 收到錢才課稅,壓力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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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類乙項之所得,應由扣繳所得稅者,於每月或每次發給薪酬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報告於主管徵收機關。
合夥人執行業務之薪資,非經合夥契約規定,並為不論營業盈虧必需支付,而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類乙項之所得,應由扣繳所得稅者,於每月或每次發給薪酬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報告於主管徵收機關。
合夥人執行業務之薪資,非經合夥契約規定,並為不論營業盈虧必需支付,而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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