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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22 條(會計基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2.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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