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22 條(會計基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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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權責發生制
II 前項關於「非公司」(例如合夥、獨資)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例外申報可現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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