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資收入補徵營業稅按年攤銷經剔除者得轉列補徵年度之費用
要旨
投資收入補徵營業稅按年攤銷經剔除者得轉列補徵年度之費用
函釋全文
××公司五十四至五十九年度投資收入補徵之營業稅,未於補徵年度(五十八年及五十九年度)列為費用,而遞延以後年度攤銷,既經貴(國稅)局剔除並經行政救濟維持原處分確定,可依職權將該項稅捐轉列補徵年度之費用,重行核定所得額。(財政部66.12.31.台財稅第三八八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