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資收入補徵營業稅按年攤銷經剔除者得轉列補徵年度之費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投資收入補徵營業稅按年攤銷經剔除者得轉列補徵年度之費用

函釋全文

××公司五十四至五十九年度投資收入補徵之營業稅,未於補徵年度(五十八年及五十九年度)列為費用,而遞延以後年度攤銷,既經貴(國稅)局剔除並經行政救濟維持原處分確定,可依職權將該項稅捐轉列補徵年度之費用,重行核定所得額。(財政部66.12.31.台財稅第三八八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投資收入補徵營業稅按年攤銷經剔除者得轉列補徵年度之費用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投資收入補徵營業稅按年攤銷經剔除者得轉列補徵年度之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