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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跨年度利息所得已列應收收益而次年經核虧損者其已扣稅款准予退還
要旨
跨年度利息所得已列應收收益而次年經核虧損者其已扣稅款准予退還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如有跨越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年度部分,如已依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並俟申報下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憑利息所得扣繳憑單一併辦理抵繳。(財政部69.4.11.台財稅第三二九一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