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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用機具按期支付小額租金交還時一次付清巨額檢修費之會計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租用機具按期支付小額租金交還時一次付清巨額檢修費之會計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工程建設公司租用榮民工程處之機具,依協議書所訂應付檢修費用,實際上係屬額外租金性質,其應歸屬於65至67年度部分,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分年估列應付租金支出,俟實際支付時,如估列應付費用超過實付金額,再就其差額部分予以沖轉,如有不足,則列為當年度費用。說明:二、本案××工程建設公司租用榮民工程處機具,依其協議書約定,雖應由該公司於使用期間按期支付租金,惟其數額微小,而於交還機具時始一次支付巨額之檢修費,其情形較為特殊,且與一般公認之收入與費用配合之會計原則不合,應依主旨辦理;但榮民工程處則應依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分年估列應收租金收入。(財政部68/07/12台財稅第3478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租用機具按期支付小額租金交還時一次付清巨額檢修費之會計處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租用機具按期支付小額租金交還時一次付清巨額檢修費之會計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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