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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用機具按期支付小額租金交還時一次付清巨額檢修費之會計處理
要旨
租用機具按期支付小額租金交還時一次付清巨額檢修費之會計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工程建設公司租用榮民工程處之機具,依協議書所訂應付檢修費用,實際上係屬額外租金性質,其應歸屬於65至67年度部分,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分年估列應付租金支出,俟實際支付時,如估列應付費用超過實付金額,再就其差額部分予以沖轉,如有不足,則列為當年度費用。說明:二、本案××工程建設公司租用榮民工程處機具,依其協議書約定,雖應由該公司於使用期間按期支付租金,惟其數額微小,而於交還機具時始一次支付巨額之檢修費,其情形較為特殊,且與一般公認之收入與費用配合之會計原則不合,應依主旨辦理;但榮民工程處則應依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分年估列應收租金收入。(財政部68/07/12台財稅第3478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