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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跨越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解約時之帳務處理
要旨
跨越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解約時之帳務處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如有跨越年度之二年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年度部分,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廿七條規定,以應收收益科目估列入帳;如以後中途解約,准改依短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全部利息收入,少於上年度估列之應收利息時,其差額得列為解約年度之其他損失處理,免再調整上年度之應收利息。(財政部65.8.11.台財稅第三五三八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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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