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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跨越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估列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跨越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估列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如有跨越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會計年度收入部分,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廿七條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並俟申報下一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憑金融機構於實際給付或轉帳給付時所填發之利息所得扣繳憑單,一併辦理抵繳。(財政部62.6.29.台財稅第三四六九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跨越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估列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跨越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估列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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