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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跨越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估列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
要旨
跨越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估列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如有跨越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會計年度收入部分,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廿七條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並俟申報下一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憑金融機構於實際給付或轉帳給付時所填發之利息所得扣繳憑單,一併辦理抵繳。(財政部62.6.29.台財稅第三四六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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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