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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退稅利息收入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
要旨
退稅利息收入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
函釋全文
查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但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收入或收益,得於次年度(編者註:已修正為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二十七條所規定。本案台北市國稅局於五十八年間所發退稅利息○○元,既據檢具台北地方法院六十年訴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影本,證明係為該公司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所代領挪用,迄六十年度方獲通知有此項退稅利息時,始行列入六十年度收入處理,核屬情形特殊,應准依照上開查核準則之規定,以六十年度之收入處理。(財政部61.8.26.台財稅第三七二九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