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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機票與登機證得作為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
要旨
電子機票與登機證得作為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航空公司擬實施電子機票作業,以「電子機票旅客收據/行程表」與登機證代替機票票根乙案,有關課稅憑證部分,同意照辦。說明︰二、該公司開立主旨所列2項憑證,得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營業人並得以其影本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財政部87/12/29台財稅第8719826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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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2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