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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機票與登機證得作為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電子機票與登機證得作為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航空公司擬實施電子機票作業,以「電子機票旅客收據/行程表」與登機證代替機票票根乙案,有關課稅憑證部分,同意照辦。說明︰二、該公司開立主旨所列2項憑證,得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營業人並得以其影本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財政部87/12/29台財稅第8719826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2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機票與登機證得作為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12 月 29 日發布,要旨:電子機票與登機證得作為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