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業負責人轉讓出資額應辦理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商業負責人轉讓出資額應辦理變更登記

函釋全文

查關於商業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本部同意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以資劃一;惟變更登記前之原負責人及變更登記後之新負責人,對變更前該營利事業應納之各項稅款,應同負清償責任。(編者註:財政部83.5.18.台財稅第八二一五九三五六三號函核示,合夥變更為獨資不再適用本函應辦變更登記之核釋。)(財政部61.8.9.台財稅第三六六九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商業負責人轉讓出資額應辦理變更登記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商業負責人轉讓出資額應辦理變更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