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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業負責人轉讓出資額應辦理變更登記
要旨
商業負責人轉讓出資額應辦理變更登記
函釋全文
查關於商業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本部同意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以資劃一;惟變更登記前之原負責人及變更登記後之新負責人,對變更前該營利事業應納之各項稅款,應同負清償責任。(編者註:財政部83.5.18.台財稅第八二一五九三五六三號函核示,合夥變更為獨資不再適用本函應辦變更登記之核釋。)(財政部61.8.9.台財稅第三六六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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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