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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19160 號
要旨
商業主管機關依爰起訴處分書撤銷公司負責人登記,原合法送達之稅捐稽徵文書及公文書,不因負責人變更影響送達之效力,故已移送行政執行部分仍得續行
主旨
關於商業主管機關依檢察機關爰起訴處分書撤銷某有限公司負責人登記,回復至未變更登記前之負責人時,原合法送達於公司登記負責人之稅捐稽徵文書及公文書,不因該公司負責人變更,而影響對該公司送達之效力。從而,其已移送行政執行部分,應仍得繼續執行。 貴部上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部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一一○四號函。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