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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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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申請登記時,應附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2. 2.法定代理人如發覺前項行為有不勝任情形,撤銷其允許或加以限制者,應將其事由申請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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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260618 制定)

應於本店所在地登記之事項於支店所在地亦應登記,但非證明在本店所在地已經登記後不得為之。

(0561114 全文修正)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登記。登記時應加具代理人證件。

(0781005 全文修正)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已登記之商業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登記,登記時應加具代理人證件。

立法理由按商業創設登記時之經營人應以有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惟登記後其負責人有因宣告禁治產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繼承或贈與而承受商業者,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經營。本條酌作修正,以期明確。

(0961218 全文修正)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申請登記時,應附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法定代理人如發覺前項行為有不勝任情形,撤銷其允許或加以限制者,應將其事由申請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商業之主管機關為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統一用語,第二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0260618 制定)

應於本店所在地登記之事項於支店所在地亦應登記,但非證明在本店所在地已經登記後不得為之。

(0561114 全文修正)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登記。登記時應加具代理人證件。

(0781005 全文修正)

按商業創設登記時之經營人應以有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惟登記後其負責人有因宣告禁治產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繼承或贈與而承受商業者,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經營。本條酌作修正,以期明確。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商業之主管機關為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統一用語,第二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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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登記法第 11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申請登記時,應附送法定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登記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登記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