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10條,其 1項規定,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而 2項則指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同樣被視為商業負責人。若要提供相關案例,則可以參考原告公司的總經理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代表公司所為稅捐申報之行為,即為原告之行為,此案例符合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被視為商業負責人的情況。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60618 制定)
登記事項有變更或消滅時,當事人應於十五日內為變更或消滅之登記。
(0561114 全文修正)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申請登記時,應附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法定代理人如發覺前項行為有不勝任情形,撤銷其允許或加以限制者,應將其事由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0781005 全文修正)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申請登記時,應附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法定代理人如發覺前項行為有不勝任情形,撤銷其允許或加以限制者,應將其事由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及標點修正。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民法 第 85 條條文
- 民法 第 667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66 條條文
登記事項有變更或消滅時,當事人應於十五日內為變更或消滅之登記。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申請登記時,應附送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法定代理人如發覺前項行為有不勝任情形,撤銷其允許或加以限制者,應將其事由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及標點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