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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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10條,其 1項規定,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而 2項則指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同樣被視為商業負責人。若要提供相關案例,則可以參考原告公司的總經理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代表公司所為稅捐申報之行為,即為原告之行為,此案例符合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被視為商業負責人的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5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民法 第 85 條條文
- 民法 第 667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66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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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