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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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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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商業登記法第30條,其規定為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將會被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根據這一條法規,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例如某商業負責人在申請登記事項時提供了虛偽資訊,導致業務上的文書登載不實,依照商業登記法第30條的規定,該商業負責人將會被處以罰鍰。
立法沿革 3 版
(0561114 全文修正)
商業在同一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但添設分支機構於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者,不在此限。 商號之名稱,除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外,如與公司名稱相同或類似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0781005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前,除第一款情事外,應先通知該商業負責人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撤銷其登記。 商業負責人之住址遷移不明者,前項通知得以公告代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61218 全文修正)
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561114 全文修正)
商業在同一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但添設分支機構於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者,不在此限。 商號之名稱,除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外,如與公司名稱相同或類似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07810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6121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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