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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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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商業登記法第30條,其規定為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將會被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根據這一條法規,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例如某商業負責人在申請登記事項時提供了虛偽資訊,導致業務上的文書登載不實,依照商業登記法第30條的規定,該商業負責人將會被處以罰鍰。

立法沿革 3

(0561114 全文修正)

商業在同一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但添設分支機構於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者,不在此限。   商號之名稱,除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外,如與公司名稱相同或類似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0781005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前,除第一款情事外,應先通知該商業負責人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撤銷其登記。   商業負責人之住址遷移不明者,前項通知得以公告代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61218 全文修正)

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561114 全文修正)

商業在同一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但添設分支機構於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者,不在此限。   商號之名稱,除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外,如與公司名稱相同或類似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07810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6121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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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登記法第 30 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登記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登記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