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31 條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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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應由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并得按次處罰。根據法律解釋,行為人應依法律規定完成登記手續,否則將面臨相應的罰鍰處罰。例如,對於未經設立登記而擅自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的行為,主管機關可根據該條規定處罰相應的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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