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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 條(特許之業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2.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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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業務」(例如清除/處理業者),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臺灣公司設立仍是準則主義 II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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