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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 條(特許之業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2.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公司在經營業務時,如果需要政府的許可,就必須先取得許可文件,才能申請公司登記。如果政府機關決定撤銷或廢止這個業務的許可,相關的公司登記也會被取消或修改。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想要經營醫療器材的進口業務,就必須先向相關的政府機關申請許可,取得許可文件後才能申請公司登記。如果政府機關後來決定撤銷這個業務的許可,這家公司的登記也會被取消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