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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7-1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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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公司違法營業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處分機關須通知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

Q · 公司被勒令歇業後,公司登記會怎樣?

處分確定後,公司登記會被強制廢止

依公司法第 17 條之 1,公司因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後,一旦處分「確定」(救濟期間屆滿未提訴願或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處分機關必須通知經濟部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關鍵在於「確定」二字:在處分尚未確定前,公司仍有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空間;一旦確定,登記廢止為法定自動程序,公司法人格將進入清算階段。

白話解讀

一間公司被政府勒令歇業,不代表它在法律上就消失了。如果沒有人去處理登記,這間公司會變成殭屍:不能營業,但法人格還在,名字還佔著,債務關係還糾纏著。第17條之1就是處理這種殭屍的機制。當公司因為違反法令被主管機關勒令歇業,而且這個處分已經確定(意思是救濟期間過了或法院判了),處分機關必須通知經濟部廢止這間公司的登記。注意「確定」這兩個字,它保護了企業最後的救濟機會:在處分還沒確定之前,公司還有翻盤的空間。但一旦確定,登記廢止的連鎖反應就不可逆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7 條之 1 係違法營業與公司登記之強制勾稽條款。當公司經營違反法令、受處分機關勒令歇業且該處分已確定者,處分機關負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之法定義務,構成違法企業強制退場機制之一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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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登記被廢止後,公司的債務就消失了嗎?

不會。公司登記被廢止後進入清算程序,公司法人格在清算範圍內繼續存在(公司法第 24、25 條)。清算人必須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如果負責人不進行清算就把資產搬走,債權人可以追究負責人個人責任。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公司消失了債就沒了,這正是負責人最常犯的錯誤,也是債權人最常錯過的追索機會。

Q2勒令歇業跟撤銷許可有什麼不同?

撤銷或廢止許可走的是第 17 條第二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許可」下手。勒令歇業走的是本條(17 條之 1),由處分機關對「營業行為」下手。效果類似(都可能導致登記廢止),但觸發原因和程序不同。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同時有許可被撤銷和勒令歇業的問題,兩條路都會指向登記廢止,但訴願的對象不同,搞清楚到底是哪個處分在影響你,才能對症下藥。

Q3公司法第 17 條之 1 是什麼?

違法營業強制退場條款。公司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處分機關須通知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建立違法營業與登記廢止之強制勾稽機制。

Q4什麼叫處分確定?

行政處分經救濟期間屆滿未提訴願,或經訴願、行政訴訟均敗訴定讞,喪失爭訟可能性的狀態。一般訴願期間為 30 日。

Q5廢止登記跟撤銷登記差在哪?

撤銷登記指登記自始違法(原始瑕疵),溯及失效;廢止登記指原本合法、嗣後因違法營業失去存續基礎,向後失效。民國 90 年修法將本條用語改為「廢止」即為此考量。

Q6部分登記事項廢止是什麼?

僅廢止特定營業項目登記,公司主體仍存續,可繼續經營未被廢止之項目,是介於全部廢止與不處罰間之中間選項。

Q7收到勒令歇業處分書怎麼辦?

第一時間查救濟教示確認訴願期限(通常 30 日)→ 蒐集營業紀錄與改善證據 → 決定是否提訴願或提改善計畫爭取撤回 → 監控處分確定狀態。

Q8勒令歇業怎麼提訴願?

向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訴願書,附處分書影本、爭執理由及證據。30 日法定期間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算,超過即視為處分確定。

Q9公司登記被廢止後要怎麼清算?

依公司法第 24 條以下啟動清算:選任清算人 → 公告通知債權人 → 清償債務 → 分配剩餘財產 → 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負責人未依法清算須負個人責任。

Q10處分確定後還能補救嗎?

處分確定後行政上爭訟之路已絕,僅能透過再審或聲請重新審理等特別救濟程序(要件嚴格),實務上幾乎無法翻盤,故 30 日訴願期是關鍵。

Q11勒令歇業 vs 命令解散(公司法 10 條)差在哪?

勒令歇業由違法行為主管機關依個別法令所為,先有歇業處分再連鎖到登記廢止;命令解散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10 條所為,理由如逾期未開業、停業六個月以上等,直接命令解散。

Q12勒令歇業 vs 自願停業差在哪?

自願停業是公司主動申請停業登記,登記事項變更為停業狀態,隨時可申請復業。勒令歇業是政府處分,確定後登記廢止,原公司不可復業須重新設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勒令歇業(17-1 條)自願停業撤銷許可(17 條二項)
啟動原因公司經營違反法令公司主動申請停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廢營業許可
處分機關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如衛生局、環保局)經濟部商業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對登記之影響處分確定後廢止登記登記事項變更為停業,可申請復業撤銷後廢止登記
可否復業原公司不可復業,須重新設立可申請復業原公司不可復業
救濟方式向處分機關上級機關提訴願申請人自行決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上級機關提訴願

勒令歇業(17-1 條)

啟動原因
公司經營違反法令
處分機關
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如衛生局、環保局)
對登記之影響
處分確定後廢止登記
可否復業
原公司不可復業,須重新設立
救濟方式
向處分機關上級機關提訴願

自願停業

啟動原因
公司主動申請停業
處分機關
經濟部商業司
對登記之影響
登記事項變更為停業,可申請復業
可否復業
可申請復業
救濟方式
申請人自行決定

撤銷許可(17 條二項)

啟動原因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廢營業許可
處分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對登記之影響
撤銷後廢止登記
可否復業
原公司不可復業
救濟方式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上級機關提訴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824 条(裁判所による会社の解散命令)
韓國상법 제176조(회사 해산명령)
中國公司法第 211 條(公司登記吊銷與註銷)
德國GmbHG § 60 Abs. 1 Nr. 3 / AktG § 396(行政命令解散)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7-1(dissolution judiciaire pour cause légitime)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84 / § 285(forfeiture for failure to comply with state la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91024 增訂)

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按公司業務之經營,應遵守有關管理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而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為建立「公司登記」與「管理」間之勾稽,爰參考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列本條。

(0901025 修正)

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為釐清行政作業程序,於勒令歇業之處分確定後,始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 法令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791024 增訂)

按公司業務之經營,應遵守有關管理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而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為建立「公司登記」與「管理」間之勾稽,爰參考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列本條。

(0901025 修正)

為釐清行政作業程序,於勒令歇業之處分確定後,始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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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7-1 條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