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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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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3條,商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根據參考資料,商業登記法沒有規定由出名營業人登記為獨資營業時,其他合夥人即視為隱名合夥人,端視上訴人與其他合夥人間之合夥契約內容而定。這表示商業登記法對經濟活動的性質和營利目的有明確的界定,並且對不同的合夥方式提供了具體的規定和裁判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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