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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366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一行為違反處行政法上義務者,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罰鍰,為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數行政罰競合時,應按上開規定辦理

主旨

貴府函詢有關行為人同時違反商業登記法第 3 條、建築法第 73 條第2 項、第 77 條第 3 項及都市計畫法第 34 條之規定,於罰鍰部分,得否僅依商業登記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從輕裁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 95 年 9 月 14 日府旅保字第 0950115941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係規定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者,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罰鍰。前揭規定之目的乃為避免一行為二罰,遂針對數行政罰競合時,應如何裁處罰鍰而設有明文規定。準此,來函所詢一行為違反商業登記法第 3 條、建築法第 73 條第2 項、第 77 條第 3 項及都市計畫法第 34 條規定,原應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5、6 款規定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惟貴縣議員建請貴府僅從輕依商業登記法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則不予處罰乙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核與首揭規定不符。

正本

宜蘭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366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發布,要旨:一行為違反處行政法上義務者,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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