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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業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
  2. 於分支機構所在地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記者,前項規定,僅就該分支機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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