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19 條
- 1.商業之下列登記事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於資訊網站,以供查閱: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及出資額。 七、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及出資額。 八、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之姓名。
- 2.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19條,商業的登記事項若與公告不符,則以登記為準。這表示登記內容與公告內容不符時,應以登記的內容為準。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業登記資訊的準確性和一致性,並提供公眾查閱的便利。 參考資料: 商業登記法第19條第2款 範例: 假設一家公司在登記時,其名稱登記為A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但在資訊網站公告時,名稱卻被公告為B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商業登記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應以登記的名稱和組織形式為準。因此,公告與登記不符時,仍以登記為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