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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業之下列登記事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於資訊網站,以供查閱: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及出資額。 七、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及出資額。 八、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之姓名。
  2. 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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