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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退夥未經登記不生對抗效力

要旨

退夥未經登記不生對抗效力

出處

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

主管法規

商業登記法

內文

已登記之商號,其廢止、變更或轉讓,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則上訴人縱有退夥聲明,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之被上訴人。

(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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