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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退夥未經登記不生對抗效力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退夥未經登記不生對抗效力

出處

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

主管法規

商業登記法

內文

已登記之商號,其廢止、變更或轉讓,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則上訴人縱有退夥聲明,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之被上訴人。

(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退夥未經登記不生對抗效力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退夥未經登記不生對抗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