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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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60618 制定)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者,應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0561114 全文修正)
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營業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附具委託書。
(0781005 全文修正)
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營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立法理由依本院55、5、9臺五十五經字第三三六三號函「當事人如須委任代理人代辦營業證照時,應委由開業之會計師或律師為之。」意旨,原商業登記之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惟衡諸當前實際情形,受任辦理商業登記事務者,已無須再加限制,爰予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商業之經營有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勒令歇業處分;為利管理,爰明定於勒令歇業之處分確定後,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俾資明確。
- 法規命令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者,應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營業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附具委託書。
依本院55、5、9臺五十五經字第三三六三號函「當事人如須委任代理人代辦營業證照時,應委由開業之會計師或律師為之。」意旨,原商業登記之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惟衡諸當前實際情形,受任辦理商業登記事務者,已無須再加限制,爰予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商業之經營有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勒令歇業處分;為利管理,爰明定於勒令歇業之處分確定後,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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