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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 條(未登記而營業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2.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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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公司沒有完成設立登記,就不能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做其他法律行為。如果有人違反這個規定,就會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且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人違反這個規定,就要一起承擔民事責任,並且主管機關會禁止他們使用公司名稱。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想要開一家公司,但是沒有完成設立登記,就不能以公司名義去經營業務或做其他法律行為,否則就會被處罰。如果這個人還找了其他人一起違反這個規定,那麼他們就要一起承擔民事責任,並且不能再使用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