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9 條(未登記而營業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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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未經設立登記(無權利能力),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設立中公司/籌備處
II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刑事責任
punic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未經設立登記,實務上多以「籌備處」名義為法律行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