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9 條(未登記而營業之限制)
- 1.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 2.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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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 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違反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15 萬元罰金,且自負民事責任。
Q · 沒登記公司卻用「XX 公司」名義做生意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19 條第一項,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者依第二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且行為人自負民事責任,多人時連帶責任,主管機關並得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刑事、民事、行政三線同時開火。
白話解讀
在台灣的夜市、網路賣場、自由接案圈子裡,隨處可見有人用「XX公司」的名義在做生意,但去經濟部查根本沒有這間公司。很多人覺得這不過是個名號,方便客戶打款而已。第19條告訴你:這不是用了一個假名字那麼輕微,這是刑事犯罪。未經設立登記就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行為人最重面臨一年有期徒刑,或併科15萬元罰金。而且刑事責任之外,你還得自己承擔所有民事責任。你以為用「公司」名義可以躲在法人面紗後面,結果這面面紗根本不存在,因為公司根本沒設立。所有的合約、債務、賠償,全部直接掛在你個人名下。如果是你跟朋友一起做,連帶責任,一個人跑了另一個全扛。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9 條為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使用公司名義之禁止性規範,違反者構成刑事犯罪並需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時連帶負責,主管機關亦得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旨在維護公司登記公示制度的公信力與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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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19 條是什麼?▾
禁止未經設立登記使用「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違反者刑事民事雙重責任。
Q2用沒登記的公司名做生意會被判刑嗎?▾
會。最重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Q3工作室、商行也算違反公司法 19 條嗎?▾
不算。本條只管「公司」二字。工作室、商行屬商業登記法管轄。
Q4兩個朋友一起用假公司名義會怎樣?▾
依第二項,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刑事各別論處。
Q5外國公司沒在台灣登記就營業也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但適用公司法第 371、377 條,效果類似(自負民事責任)。
Q6受害方怎麼確認對方公司有沒有登記?▾
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gcis.nat.gov.tw)輸入名稱即可免費查證。
Q7已經用了沒登記的公司名稱,怎麼補救?▾
立即停止使用「公司」字樣,改用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或盡速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Q8違反第 19 條會有公司名稱禁止使用的處分嗎?▾
會。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末句得禁止行為人使用該公司名稱,屬行政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governing_law | registration_authority | violation_penalty | civil_liability |
|---|---|---|---|---|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直轄市建設局 | 公司法第 19 條:1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罰金 | 自負或連帶 |
| 行號 / 商號(獨資、合夥) | 商業登記法 | 直轄市 / 縣市政府 | 商業登記法第 31 條:1-5 萬元罰鍰(無刑事責任) | 自負 |
| 工作室 | 商業登記法(多視同行號) | 同上 | 同上 | 自負 |
| 外國公司分公司 | 公司法第 371 條 | 經濟部 | 公司法第 377 條準用第 19 條精神 | 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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