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9 條(未登記而營業之限制)
- 1.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 2.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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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 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違反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15 萬元罰金,且自負民事責任。
Q · 沒登記公司卻用「XX 公司」名義做生意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19 條第一項,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者依第二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且行為人自負民事責任,多人時連帶責任,主管機關並得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刑事、民事、行政三線同時開火。
白話解讀
在台灣的夜市、網路賣場、自由接案圈子裡,隨處可見有人用「XX公司」的名義在做生意,但去經濟部查根本沒有這間公司。很多人覺得這不過是個名號,方便客戶打款而已。第19條告訴你:這不是用了一個假名字那麼輕微,這是刑事犯罪。未經設立登記就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行為人最重面臨一年有期徒刑,或併科15萬元罰金。而且刑事責任之外,你還得自己承擔所有民事責任。你以為用「公司」名義可以躲在法人面紗後面,結果這面面紗根本不存在,因為公司根本沒設立。所有的合約、債務、賠償,全部直接掛在你個人名下。如果是你跟朋友一起做,連帶責任,一個人跑了另一個全扛。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9 條為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使用公司名義之禁止性規範,違反者構成刑事犯罪並需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時連帶負責,主管機關亦得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旨在維護公司登記公示制度的公信力與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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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用個人名義接案,但合約上寫的是「XX工作室」,會違反這條嗎?▾
不會。第 19 條管的是以「公司」名義經營。「工作室」「商行」「企業社」這些是商業登記法的範疇,不受本條規範。但如果你的工作室也沒做商業登記,可能違反商業登記法第 31 條(罰鍰一到五萬元,沒有刑事責任)。內行人提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法定的公司組織類型,名稱裡一定會有這些字。如果你只用「XX 企業」而沒有「有限公司」等字樣,在文義上可能不算「以公司名義」,但實務上要看整體使用方式而定。
Q2設立公司要多少錢?值得為了避免這條去登記嗎?▾
設立有限公司的政府規費(登記費、預查費等)大約一千多元。如果委託代辦,含會計師資本簽證總費用大約一到兩萬元。跟第 19 條的刑罰(1 年以下有期徒刑、15 萬元以下罰金)相比,成本差距是天和地。內行人提示:現在設立公司的資本額沒有法定最低限額(以前有限公司要 25 萬),技術上你可以用 1 元設立一間有限公司(但實務上會計師通常建議至少 10 萬以維持營運信用)。
Q3外國公司沒在台灣登記就在這裡做生意,也適用這條嗎?▾
外國公司在台灣營業要依公司法第 371 條辦理認許和分公司登記。沒登記就營業的話,不適用第 19 條(因為它確實是「公司」,只是沒在台灣登記),而是適用第 377 條準用相關規定。但效果類似:行為人自負民事責任。內行人提示:很多跨境電商平台的賣家其實是外國公司未經認許在台銷售,法律上有灰色地帶,主管機關目前多以消費者保護法和稅法來管理這類情況。
Q4公司法第 19 條是什麼?▾
禁止未經設立登記者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違反為刑事犯罪。
Q5什麼叫「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對外用含「公司」字樣的名稱簽合約、開發票、開戶、收款、報價,都可能構成。範圍很廣不只限簽約。
Q6「公司」跟「行號」「工作室」差在哪?▾
公司用公司法(違反有刑責),行號工作室用商業登記法(違反只有 1-5 萬罰鍰)。本條只管「公司」二字。
Q7什麼是「自負民事責任」?▾
行為人個人就所生債務直接負無限責任,不能以「公司」當擋箭牌,所有債務都掛你個人名下。
Q8沒登記公司名義被告會被判刑嗎,怎麼面對?▾
先停止使用「公司」字樣 → 評估補辦登記 → 主動和解被害人 → 設立完成可作為緩起訴有利因素。
Q9怎麼提告冒用公司名義的人?▾
蒐證 → 經濟部商工查詢確認未登記 → 警局或地檢署遞刑事告訴 → 同時提民事求償(多人列連帶被告)。
Q10設立有限公司要多少錢?▾
政府規費約 1,000-1,500 元;委託代辦含會計師簽證 1-2 萬元;資本額無最低限制(1 元起)。
Q11怎麼查公司有沒有合法登記?▾
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 gcis.nat.gov.tw 輸入公司名稱即可免費查詢,含負責人、資本額、地址全公開。
Q12公司法 19 條 vs 商業登記法 31 條哪個重?▾
公司法 19 是刑事責任(1 年徒刑),商登 31 只有行政罰鍰(1-5 萬)。同樣是未登記,罰得差一個刑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governing_law | registration_authority | violation_penalty | civil_liability |
|---|---|---|---|---|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直轄市建設局 | 公司法第 19 條:1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罰金 | 自負或連帶 |
| 行號 / 商號(獨資、合夥) | 商業登記法 | 直轄市 / 縣市政府 | 商業登記法第 31 條:1-5 萬元罰鍰(無刑事責任) | 自負 |
| 工作室 | 商業登記法(多視同行號) | 同上 | 同上 | 自負 |
| 外國公司分公司 | 公司法第 371 條 | 經濟部 | 公司法第 377 條準用第 19 條精神 | 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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