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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 條(未登記而營業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2.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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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未經設立登記(無權利能力),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設立中公司/籌備處 II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刑事責任
punica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未經設立登記,實務上多以「籌備處」名義為法律行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