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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負連帶責任者不以公司股東為限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負連帶責任者不以公司股東為限

出處

最高法院六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六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依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就未辦設立登記前之法律行為負連帶責任者,並不以公司股東為限,凡參與經營業務或其他法律行為者,均在其列。(最高法院六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六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負連帶責任者不以公司股東為限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負連帶責任者不以公司股東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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