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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13330 號
要旨
查「法律行為」一詞之定義,民法上未予明文規定,惟學理上一般認為係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為而言。公司法為保障交易安全目的,而於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就該條文文義觀之,其所稱「經營業務」係為例示規定,至於所稱「其他法律行為」,則為概括規定,包括經營業務以外,符合前開定義之其他法律行為而言。次查,關於「刊登營業廣告」之性質,固如貴部 (經濟部) 所稱係屬要約之引誘,而非法律行為;惟該項廣告之刊登,如係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稱與報社訂定委刊之契約者,即有發生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其他法律行為」之可能。
全文內容
查「法律行為」一詞之定義,民法上未予明文規定,惟學理上一般認為係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為而言。公司法為保障交易安全目的,而於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就該條文文義觀之,其所稱「經營業務」係為例示規定,至於所稱「其他法律行為」,則為概括規定,包括經營業務以外,符合前開定義之其他法律行為而言。次查,關於「刊登營業廣告」之性質,固如貴部 (經濟部) 所稱係屬要約之引誘,而非法律行為;惟該項廣告之刊登,如係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稱與報社訂定委刊之契約者,即有發生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其他法律行為」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