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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前之權利義務,於設立登記後,由公司繼受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前之權利義務,於設立登記後,由公司繼受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六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有限公司在設立登記前,由執行業務股東,以有限公司名義所為法律行為發生之權利義務,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即由公司繼受。(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六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前之權利義務,於設立登記後,由公司繼受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前之權利義務,於設立登記後,由公司繼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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