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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194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疑義

主旨

關於祭祀公業楊○○現存管理人楊○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台內地字第○九三○○七三三九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三年五月三日秘台廳民一字第○九三○○○七四一三號函略以:「按祭祀公業全體或多數派下選任管理人,係以管理派下公同共有之祀產為目的,有關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為,應均屬管理人之權限。除公業規約或派下決議有特別約定外,該公業管理人基於其管理權,自得代表全體派下領取提存物(本院民事廳八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八三)廳民三字第一七九八三號函參照)。臺北縣政府辦理臺北縣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臺北側建設計畫-永和市路段道路工程,徵收祭祀公業楊○○所有臺北縣○○市○○段○○○地號等二十六筆土地,該公業現存管理人楊○得否代表全體派下領取徵收補償費,因涉具體個案,本院未便表示意見,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決定。」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300194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5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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