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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19491 號
要旨
關於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疑義
主旨
關於祭祀公業楊○○現存管理人楊○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台內地字第○九三○○七三三九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三年五月三日秘台廳民一字第○九三○○○七四一三號函略以:「按祭祀公業全體或多數派下選任管理人,係以管理派下公同共有之祀產為目的,有關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為,應均屬管理人之權限。除公業規約或派下決議有特別約定外,該公業管理人基於其管理權,自得代表全體派下領取提存物(本院民事廳八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八三)廳民三字第一七九八三號函參照)。臺北縣政府辦理臺北縣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臺北側建設計畫-永和市路段道路工程,徵收祭祀公業楊○○所有臺北縣○○市○○段○○○地號等二十六筆土地,該公業現存管理人楊○得否代表全體派下領取徵收補償費,因涉具體個案,本院未便表示意見,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決定。」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