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2 條(外國人之權利能力)
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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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原則承認、土地等領域由特別法限縮。
Q · 外國人在台灣有沒有法律上的權利?能不能買房、繼承?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2 條,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採「原則承認、特別法限制」兩層結構。第一層:外國人在台灣原則上能享有民事權利,可以擁有財產、簽約、繼承、在民事訴訟當當事人。第二層紅線在特別法:土地法第 17 條禁止外國人取得農地、林地等特定地目;公司法、外國人投資條例限制持股與職位。能不能做某件事,要把這條和對應特別法一起看。
白話解讀
在台灣,你身邊的外國朋友能不能買房、能不能繼承遺產、能不能開公司?這個問題的根本答案藏在這短短一句話裡: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翻成白話就是:原則上承認外國人在台灣可以擁有權利(不像古代某些國家直接把外國人當成沒有權利的客體),但這個承認是有條件的,特別法可以對特定權利畫紅線。最常見的紅線是土地:依土地法,特定外國人取得台灣的農地、林地受嚴格限制;繼承也是,外國人繼承台灣不動產時可能會被要求變價分割。你的越南媽媽、日本女婿、美國孫子,他們在台灣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第一道門檻就在這條,第二道門檻在各種特別法(土地法、公司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法律定性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2 條為外國人權利能力之總則規定,採「原則承認、特別法限制」兩層結構:原則上承認外國人於台灣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個別權利(特別是不動產、特定產業)得由土地法、公司法、外國人投資條例等特別法予以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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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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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人在台灣有權利能力嗎?▾
原則上有,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2 條於法令限制內承認,但土地等特定權利受特別法限制。
Q2外國人可以在台灣買房嗎?▾
一般住宅多可,但農地、林地、山坡地保育區依土地法第 17 條原則禁止外國人取得。
Q3外國籍親屬可以繼承台灣的不動產嗎?▾
可以,本條承認繼承權,但受限制地目可能被要求變價分割。
Q4外國移工發生車禍可以告人求償嗎?▾
可以,本條承認外國人權利能力,在民事訴訟有當事人能力。
Q5外國人權利能力的限制在哪裡?▾
限制不在本條,而在土地法、公司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特別法。
Q6外國公司和外國個人的權利能力一樣嗎?▾
不一樣,本條規範外國自然人,外國法人另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至 15 條認許制度處理。
Q7和外國人簽的契約有效嗎?▾
原則有效,但標的若屬外國人不得取得之財產(如特定土地),契約可能無法登記或無效。
Q8外國人權利能力和母國法律哪個說了算?▾
本條只承認「有無能力」,具體權利內容可能回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決定準據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inciple | limit |
|---|---|---|
| 規範對象 | 外國自然人(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2 條) | 外國法人(第 11 至 15 條認許制度) |
| 權利能力起點 | 原則承認,於法令限制內 | 須經認許始與同種類我國法人有同一權利能力 |
| 土地取得 | 受土地法第 17、18 條限制(地目+平等互惠) | 同受限制並另受投資法規審查 |
| 常見紅線 | 農地、林地、保育地、軍事要地 | 持股比例、可任職位、特許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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