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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函參字第 23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7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外國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祇須現行法令別無限制,非不能准許

全文內容

關於西德籍教士可否准設設立財團法人一嬣,茲將本部研議意見臚述如左: (一) 如該教會係以美國總會 (外國法人) 名義申請在花蓮設立事務所者,應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二) 如申請設立財團法人者,則外國人依中國法律成立之法人,應視為中國法人,可依照民法規定,由主管官署決定其許可與否,至其性質既為中國法人之許可,祇須現行法偷別無限制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 ,縱使其設立並非本國人,亦尚非不能准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7)台函參字第 23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7 年 04 月 28 日發布,要旨:外國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祇須現行法令別無限制,非不能准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