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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3 條(不溯既往之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前失蹤者,亦適用之。
  2. 民法總則施行前已經過民法總則第八條所定失蹤期間者,得即為死亡之宣告,並應以民法總則施行之日為失蹤人死亡之時。
  3. 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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